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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版:说法

法院公告



   2011年7月29日

  (2011)杭下催字第47号 

  本院于2011年5月23日受理了淄博万营容器制造有限公司公示催告申请,对其遗失的银行承兑汇票(第GA/0102077977号,出票日期2011年1月19日,出票金额60000元。出票人振石集团恒石纤维基业有限公司,账号:11009865775002,付款行:深圳发展银行杭州分行。收款人:扬中市荣安电仪设备有限公司,账号:334401040003235,开户银行:农行利民分理处。持票人:淄博万营容器制造有限公司。)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11年7月27日作出(2011)杭下催字第47号民事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申请人对上述款项有权请求支付。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2011)杭下商初字第1026号 

  楼少春: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安信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2011)杭下商初字第246号 

  蒋生炳:本院受理原告张伟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1)杭下商初字第24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2011)杭下商初字第825号 

  郭忠泉:本院受理原告马二洪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2011)杭下商初字第383号 

  谢永华、魏园珍:本院受理原告钟水田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准许原告撤回对你们的起诉,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1)杭下商初字第383号民事裁定书。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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