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群发设备是否构成犯罪
■王景龙晓晨胜秋
奚女士问:
你中奖了、你欠费了、你的银行卡被透支了……低息(无抵押)贷款、高利息融资、高薪招聘、低价机票车票、代考、代孕……猖狂一时的电信诈骗犯罪,大多利用一些通讯机构提供的群发设备、网络技术支持等完成。请问,发布虚假信息的诈骗者构成犯罪,提供通信设备的公司是否构成犯罪?
本报作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1年4月8日起施行。
该解释第二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标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酌情从严惩处:(一)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
第五条规定“:诈骗未遂,以数额巨大的财物为诈骗目标的,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定罪处罚。利用发送短信、拨打电话、互联网等电信技术手段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诈骗数额难以查证,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一)发送诈骗信息五千条以上的;(二)拨打诈骗电话五百人次以上的;……”。
第七条规定“:明知他人实施诈骗犯罪,为其提供信用卡、手机卡、通讯工具、通讯传输通道、网络技术支持、费用结算等帮助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据此,发布虚假信息的诈骗者构成犯罪,为其提供通信设备的公司也可能构成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