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盖个章就成了共同借贷人
法官:签章时多留心,否则会承担责任
■通讯员王颖阮珂
案情:本案中,某厂与许某为被告。该厂系个人独资企业,原负责人为许某,由许某和其妻子共同经营。2010年4月15日,许某与妻子协议离婚,同月20日,该厂经工商部门核准,原负责人由许某变更为其妻子。
原告诉称:经朋友介绍,两被告于2009年9月14日、10月19日、10月29日3次以做生意急需资金为由向原告共借款100万元,至今两被告未偿还借款。
被告某厂辩称:借款的主体是被告许某,被告某厂未在借款人栏中签字或盖章,仅在借款人单位一栏盖章,用以证明被告许某的身份及工作单位,并不能证明两被告共同借款的事实。
法院审理认为:借条中被告某厂在借款人单位一栏中盖章,但借款时被告许某系被告某厂的负责人,被告许某根据原告的要求在借条中盖上被告某厂的公章,可以认定两被告均为借款人。原告提供借款给两被告,两被告未依约还本付息,故现原告要求两被告还本付息的请求合法,法院予以支持。
法官提示:民间借贷案件中当事人都会出具借条,个人在借条上的借款人处签名后又加盖公司印章的,应视为公司和个人都是借款人。
因此,在借条上签章时,要注意不能够随意作出签章的行为,一旦在借条上签章就会使自己成为借贷关系的当事人,承担返还借款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