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油漆中毒”是“职业病”?
保险公司拒付意外险败诉
■通讯员林静
近日,台州市黄岩法院审理了一起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保险公司以油漆中毒是职业病为由拒绝理赔意外险。职业病的认定谁说了算?油漆中毒是否属意外险保责范围?黄岩法院审理后认为,职业病诊断应由特定医疗机构承担,原告油漆中毒情形符合意外险保险条款,一审判决保险公司拒赔无效。
案情回放:油漆工陈某在黄岩一家船务公司上班。2009年7月,船务公司为陈某等609名务工人员向保险公司投保了附加意外伤害团体医疗保险、团体意外伤害保险,保险期为一年。
同年12月21日,陈某在密闭房间内刷油漆时,感觉身体不适,经送医院治疗后被诊断为急性油漆中毒(接触,二甲苯)、肺部感染,共用去医疗费1万多元。陈某根据保险单约定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医疗保险金1.1万余元。
保险公司对此拒赔,认为本事故发生的原因经确定是二甲苯中毒,而二甲苯中毒是属于《职业病目录》中明确的一种职业病,其职业病性质与意外伤害是不一致的,陈某的二甲苯中毒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
陈某诉至法院,法院审理后判决保险公司应按医保范围内赔付陈某医疗保险金9千多元。
法官说法:二甲苯中毒系职业病目录中的一种职业中毒,本案中的急性油漆中毒,其中毒的成份也即二甲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相关规定,职工是否患有职业病,应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做出职业病诊断证明书,而保险公司直接认为陈某的急性油漆中毒就是职业病,明显依据不足。陈某在工作期间突发急性油漆中毒,完全符合保险公司在保险条款中对“意外伤害”的释义,即“指以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和非疾病的客观事件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致使身体受到的伤害”,应当理解为伤害事故。何况,“职业病”和“意外伤害”的名词术语比较专业,两者也存在竞合的可能,对此保险条款中未有明确的约定,保险公司也未举证已对此向被保险人作出了明确的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