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法制报数字报纸


06版:说法

出售期房不料多出了一个阁楼,咋办

法官:多出面积未约定,不支持出售方增加房款请求



  拆迁安置房屋尚未建成,被安置人就将房屋预先出卖,然而房屋交付后的房产证上却多出了阁楼面积。为了这个约定之外的价值约20万元的阁楼,买卖双方打起了一场官司。但是,最终法院没有支持卖方请求。

  案情回放:2008年,宁波鄞州的王某欲将自己一套拆迁调产安置房出卖给李某。由于当时楼房尚在建设之中,房屋的楼层与具体位置还没有抽签确定,于是双方按照王某应得房屋面积87.48平方米,约定了每平米的单价与总价,房屋具体位置和楼层将来由李某自行抽签确定。随后,李某预付房款40余万元,余款待房产证、土地证、契证过户后付清。 

  房屋建成后,李某抽签抽到了5楼顶楼,而顶楼住房安置时附送了38.94平方米的阁楼。房屋交付后,王某直接将该房屋交付给李某使用。2010年10月28日,王某拿到房产证后发现,阁楼的38.94平方米也被登记在房产证面积之内。如此一来,这套房的建筑面积成了126.42平方米。 

  王某认为,按照每平方米单价计算,李某应该再付自己近20万房款。李某则认为,因为自己抽签抽到顶楼才附送阁楼,不应无端涨价。于是,李某向宁波市鄞州区法院提起诉讼,认为当时约定的过户条件已经具备,请求法院判令王某继续履行购房协议,协助办理该套房屋的过户手续。

  近日,法院经审理,一审判决被告王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协助原告李某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法官说法:原、被告对于房屋买卖的约定应当属于预期房屋买卖合同。在原告抽签确定房屋之后,双方的交易标的物已经明确,被告出具收条亦明确了房屋位置及价款和附有阁楼,因此被告应当按约定继续履行合同义务。 

  虽然,涉案房屋阁楼面积经行政登记计入房屋建筑面积,但该登记行为并未实质改变原、被告双方交易的标的物。因此,被告认为因涉案房屋阁楼登记入房屋建筑面积,应当对原协议进行补充和修改的意见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应予以支持。


浙江法制报说法06出售期房不料多出了一个阁楼,咋办 2011-09-02 2 2011年09月02日 星期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