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带责任”是否属责任保险范围?
■王景龙胜秋百权
江先生问:
前不久,我驾车送货途中与一拖拉机相撞,拖拉机翻下路基将路边的韩某压伤。法院根据二车责任判决我承担连带责任。因拖拉机无力支付赔偿金,我支付了全部赔偿费用。由于我已在保险公司保了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事后我想找保险公司理赔。请问,我履行了连带赔偿责任后,保险公司应否理赔?
本报作答:根据《保险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第三者责任险,是指被保险人允许的合格驾驶人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规定给予赔偿的责任。
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保险的范围是被保险人依法承担的对第三者的赔偿责任,连带责任也是赔偿责任的一种,也应属于责任保险的范围。因此,在被保险人履行了连带赔偿责任后,并在保险赔偿限额内,被保险人有权要求保险公司承担该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