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小觑的“上岗证”
■通讯员黄金锦
2009年9月初,林某进入慈溪杭州湾新区的一家公司从事销售工作,但未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
一个多月后的一天上午,林某受公司委托去某电器厂调换支票,在回公司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林某受伤。事故发生后,公司拒绝支付医疗费,并否认与林某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为此,林某起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劳动关系。为证明劳动关系,林某向法院提供了公司发的上岗证。公司则辩称,其曾发布通知表示客户和中间商也可领取上岗证,作为通行证使用。
近日,法院经审理确认林某与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法官提醒:用人单位的上岗证,是其证明本单位职工有资格上岗的证件。因此,林某持有的“上岗证”系本案被告发放,作为劳动关系成立的凭证,具有较强的证明力。
本案提醒广大务工人员不可小觑上岗证。打工者进单位打工一定要订立劳动合同,万一无法签合同,上岗证就是证明劳动关系的最好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