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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版:说法

离婚分房未过户前妻变卖判赔偿



  案情:李某与陈某于2004年10月结婚,婚后生一女。2008年11月,因感情不和双方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登记于陈某名下的位于桐乡屠甸的住房归妻子李某所有,过户须经陈某同意。事后,二人未办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 

  离婚后,陈某到国外发展。今年春节,陈某回国得知,李某于去年7月将该房屋以43万元的价格转让给了他人,便将李某告上了法庭,要求赔偿损失。庭审中李某辩称,陈某曾同意卖房,且收取了30万元款项。但是,遭到李某当庭否认。 

  近日,法院经审理查清了事实,并判决李某承担赔偿责任。 

  点评:夫妻感情不和可以协议离婚,也可以通过诉讼程序解除婚姻关系。无论哪种方式,共同财产都可由双方协议处理。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本案中,李某擅自将尚未过户的房屋转卖给他人,已违反协议约定,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浙江法制报说法06离婚分房未过户前妻变卖判赔偿 2011-09-09 2 2011年09月09日 星期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