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房门”不能如此轻轻掩上
公众想知道:方鄂生辞职的原因及其是否违规违纪。难道就因为事涉官员的隐私,公之于众有损法院形象,就隐去不报?
■王学进
湖北黄石中级法院院长“开房门”一案有了下文:根据方鄂生提出的辞职请求,黄石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9月20日决定:接受方鄂生辞去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职务(9月21日《新京报》)。
方院长的辞职颇有点莫名其妙,当地官方既没有披露其辞职原因,也没说是引咎辞职还是责令辞职,外界只能推测其辞职与“院长开房”事件有关。尤其令人不解的是,调查结果尚未出来,方就辞职了,到底为什么?
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引咎辞职由本人主动提出辞去现任领导职务,而责令辞职的特点在于辞职对象的被动性和组织行为的强制性。两者不能混为一谈。如方鄂生属于引咎辞职,那就不算是组织处分,而是自己主动找台阶下台,这样一来,就可能逃避进一步的追查和处分。
假如方的辞职是迫于组织的要求,那么就应以责令辞职看待。责令辞职当属组织处分,自然要给出处分的依据和相应的处理结果,不仅要追究其责任,免除其行政职务,严重的还要移送司法机关接受法律制裁。所以说,方鄂生到底以什么方式请辞大有讲究。
经过半个月的调查,由省市两级纪委牵头、有关部门参与的调查组,应该掌握了方是否违规违纪的情况了吧。为何不公布方鄂生辞职的原因及其是否违规违纪?难道就因为事涉官员的隐私,公之于众有损法院形象,就隐去不报?但方的“开房门”绝非私事,而是公事,其中至少涉及到开房的费用是私款还是公款,来回接送的是公车还是私车,及举报信中所述“方鄂生被指常公开带着举报人的妻子以开会、公差名义全国出游”花的是公帑还是私钱等等。
我们想知道,方鄂生到底有没有其他违规违纪或者贪污腐败的情况。如有,则应公之于众,依纪依法处理;如没有,也应还他以清白,而不能像现在这样稀里糊涂辞职了事,将“开房门”轻轻掩上来个“关门大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