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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版:实话

谁是公益诉讼的最佳原告

在鼓励民间公益组织提起公益诉讼的同时,有必要赋予检察机关公益诉讼主体资格作为补充,但行政机关并不是公益诉讼的理想原告。



  康菲溢油事件还没有结束——康菲将面临来自国家海洋局、环保公益组织、个人等在内的主体拟提起的相关诉讼。然而,现行法律中有关公益诉讼的规定却非常不“给力”,民事诉讼法修改时,讨论者们还在为谁能提起公益诉讼争论不休(9月20日《中国青年报》)。

  近年来,随着环境污染事件的屡屡发生,民间环保组织、律师等都试图提起公益诉讼,为受害者争取补偿、维护权益。然而,现行《民事诉讼法》将民事诉讼原告限定为“直接利害关系”当事人,这导致与案件无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社会团体不能提起公益诉讼。在这种情况下,修改民诉法,对公益诉讼的主体资格进行确认,可谓是现实的迫切需要。

  其实,由没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民间组织提起公益诉讼,恰恰彰显了“公益”理念。以环境公益诉讼为例,借助民间环保组织和社会团体的力量,来打击污染破坏环境行为,是国外环境治理中的一个典型经验和有效做法。在国外一些大的环保案例中,我们几乎都能看到环保组织的身影。他们或支持公民与环境违法行为做斗争,或直接以原告的身份提起环境诉讼。然而,我国的环境公益诉讼却少得可怜。

  不过,究竟谁是提起公益诉讼的最佳原告,却值得思量。从理论而言,民间公益组织堪称公益诉讼最为理想的原告。民间公益组织具有公益性、专业性和利益中立性,有得天独厚的优势。但我国民间公益组织的发展程度相对落后,经济基础往往比较薄弱,无法承担公益诉讼可能耗费的巨额成本。如果不考虑这一国情,而简单地建立公益诉讼制度,恐怕无法取得预期的效果。

  因此,在鼓励民间公益组织提起公益诉讼的同时,有必要赋予检察机关公益诉讼主体资格作为补充。检察机关是国家法律监督部门,有权力也有义务通过诉讼等形式同违法行为作斗争,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但是我认为,行政机关并不是公益诉讼的理想原告。因为行政机关是综合管理部门,由其作为公益诉讼的原告打官司,难免有怠于行使职权的嫌疑,也有行政不作为之嫌。


浙江法制报实话02谁是公益诉讼的最佳原告 2011-09-22 2 2011年09月22日 星期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