别让消费者噤若寒蝉
单个消费者的负面表达,只代表一种声音,譬如一叶落而知秋,但秋的到来绝不是某一片树叶造成的。
■吕俊
两件事给人印象最深的并不是消费者的言语,而是他们的行为。透过行为传递出来的信息简单而有力———消费者很生气,后果很严重。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名誉权纠纷有这样一条司法解释:“消费者对生产者、经营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或者服务质量进行批评、评论,不应当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但借机诽谤、诋毁,损害其名誉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名誉权。”从文义看,消费者滥用批评权应仅指那些明知自己所述不是事实,仍然恶意而为的情形,而且如引发诉讼,消费者是否恶意诽谤应当由企业承担举证责任。然而,在过去十几年里,各地法院的判决并非全然如此。消费者常常是贴一张大字报、举一块黑板、拉一个横幅讲述自己的维权过程,或者到网上发一帖谈谈自己的购物体验,都可能惹祸上身。表面上,被捆绑起来的“上帝”仍然享有法律上的批评权,但他的批评却不能扩大化,不能让公众听到。消费者维权成了“讨”说法,一个 “讨”字,生动刻画出现阶段消费者的实际权利多么可怜。
出现这种困局,根本原因在于没有理清企业商誉和消费者批评权之间的关系。单个消费者的负面表达,只代表一种声音。只有这些声音汇集起来,才会构成一个企业或者一个产品的市场评价。譬如一叶落而知秋,但一片树叶不是秋的全部,而且秋的到来也绝不是某一片树叶造成的。
然而,司法上追究个别消费者所谓过度维权的案例中有一种倾向,往往把企业的市场占有率下降认做个别消费者批评所致。这种判决多了,消费者会噤若寒蝉。
网络时代里,微博发布,同气连枝,每个人的思想可以轻而易举发布出去。司法上不应当再把炒作分为正当炒作和非正当炒作,更不应在将炒作一律视为一种不正当的批评。所谓商誉不仅属于商家,同时更具有社会性。通过压制消费者对企业或者产品的负面评价,即使打造出100%好评也是虚假的。保护个别消费者的表达权,不仅关系着更多消费者的知情权,也会促进企业重塑形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