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公告
巩勤:本仲裁委员会受理的(2011)杭仲字第61号申请人浙江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与你方关于房屋买卖居间合同纠纷一案,已于2011年12月12日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11)杭仲裁字第61号裁决书。裁决如下:一、被申请人巩勤向申请人浙江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支付物业顾问咨询费人民币20000元整以及滞纳金人民币16320元,共计人民币36320元;二、本案仲裁费2866元及公告费1200元(申请人已预交),由被申请人巩勤承担,并径直支付给申请人浙江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上述款项合计40386元,被申请人巩勤应于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浙江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履行完毕。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杭州仲裁委员会
杭州圣品装饰有限公司:本委受理的申请人胡其兵、李志刚、孙卫星、陈敏诉你单位支付拖欠工资、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补缴社会保险费等劳动争议案(拱劳仲案字[2011]第372号、373号、374号、375号)已审结。因无法联系你单位,根据《劳动人事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84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裁决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裁决如下:驳回申请人的仲裁申请请求。
杭州市拱墅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赵汉杰、郑宗杰、赵建科、刘化琦、周田丰、刘俊、吴建城:本会受理的申请人金文峰与被申请人赵汉杰即(2010)钦仲案字第119号借款纠纷案、申请人赵仲祥与被申请人郑宗杰即(2010)钦仲案字第120号借款纠纷案、申请人赵仲祥与被申请人赵建科即(2010)钦仲案字第121号借款纠纷案、申请人赵仲祥与被申请人刘化琦即(2010)钦仲案字第122号借款纠纷案、申请人赵仲祥与被申请人周田丰即(2010)钦仲案字第124号借款纠纷案、申请人赵仲祥与被申请人刘俊即(2010)钦仲案字第125号借款纠纷案、申请人赵仲祥与被申请人吴建城即(2010)钦仲案字第126号借款纠纷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分别向你们公告送达本会的(2010)钦仲案字第119号、(2010)钦仲案字第120号、(2010)钦仲案字第121号、(2010)钦仲案字第122号、(2010)钦仲案字第123号、(2010)钦仲案字第124号、(2010)钦仲案字第125号、(2010)钦仲案字第126号裁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会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
钦州仲裁委员会2011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