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于市价转让房屋
法院调解解除合同
本报讯市值80万元的商品房只卖55万元。5月14日,嘉兴南湖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李某与金某在去年10月通过中介公司签订一份房屋转让协议,约定金某将名下一套建筑面积130平方米加上车库18平米的房屋以总价55万元转让给李某,交付时间为2009年11月28日。可交付时间到期后,金某拒绝交房,于是李某起诉,要求确认双方房屋转让协议合法有效,判令金某按约交付房屋并为其办理房产交易过户等手续。
法庭上金某辩称,实际上双方之间为借贷关系。去年,金某因生意周转向李某借款33万元,两个月内归还。一个月后,李某向其催收利息,金某因资金困难无力偿还巨额利息,只能答应李某将其名下住房以明显低于市价的价格转让。随后,李某找了一家中介公司单方面形成一份房屋转让协议,再交予金某签字,同时让金某出具了收到购房款33万元的收条一份。金某认为,这笔33万元款项直接抵消了借款。此后,金某多次要求偿还33万元并解除双方的房屋转让协议,但李某不同意。金某认为,签订转让协议时该房屋市价已在80万元以上,却以55万元的不公平价格被要求转让,不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李某的行为明显是乘人之危、显失公平,合同应予撤销。
最后,在法庭的主持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同意解除房屋买卖合同,由被告一次性还清借款。
■通讯员南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