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授权声明
浙江海浩律师事务所王欣律师接受常年法律顾问单位浙江省综合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的授权,严正发表如下声明: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的规定,浙江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浙江三狮集团有限公司清产核资资金核实的批复》(浙国资统评〔2007〕64号)文件,浙江三狮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杭州三狮水泥有限公司、兰溪三狮特种水泥有限公司有关核销资产已依法划转给浙江省综合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坐落于杭州市余杭区闲林镇杭州三狮水泥有限公司区域范围内的相关资产权益,以及兰溪三狮特种水泥有限公司相关划转资产权益(包括地上构筑物、厂房和设备等),均由浙江省综合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合法拥有。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相关规定,浙江省综合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享有上述资产因拆迁、征用等行为而产生的所有收益及孳息。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侵犯公司合法权益,否则受托律师将保留采取一切必要的法律手段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特此声明。
浙江海浩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欣
2010年5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