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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版:综合新闻

自首情节不予认定“土地爷”受贿判十年半



  本报讯5月13日,温州市瓯海区法院对温州市国土资源局原副局长干祥岳受贿案作出一审判决,以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0年6个月,并处没收财产10万元。

  瓯海检察院起诉称,2002年至2006年期间,在干祥岳担任温州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兼任温州市瓯江砂石采运销综合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时,温州市某砂石开采有限公司董事长沈某为感谢干祥岳对其公司在采砂整治等业务方面的帮忙和照顾,以拜年名义先后送给干祥岳现金共计45万元;2007年12月25日,沈某又以干祥岳女儿结婚贺礼的名义送其金条2根,价值24512元,干祥岳均予以收受。

  4月2日,瓯海法院第一次开庭审理该案。庭审中,其辩护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但提出干祥岳有自首情节,要求法庭予以减轻处罚。

  法院审理后认为,干祥岳在纪检机关找其谈话之初并没有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其在“两规”期间供述的又是已掌握的事实,故不认定为自首。综合考虑干祥岳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案发后,其家属已全部退出赃款,有悔罪表现,予以酌情从轻处罚。

  ■通讯员戴雯雯


浙江法制报综合新闻02自首情节不予认定“土地爷”受贿判十年半 2010-05-17 2 2010年05月17日 星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