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纳儿媳拿了老板公公的巨款
法院认定不当得利判儿媳还款
■通讯员王颖成美玲
案情:慈运公司是一家族企业,公司由创办人老乾担任法定代表人,老乾的妻子及其子女均为公司股东,儿媳华某担任公司出纳。
2009年12月,华某以支付货款为由向全某借款130万元,约定借期一个月,款项付入慈运公司账户。借款到期后,全某向慈运公司催讨,但因老乾对借款不知情,遂拒绝归还。
2010年4月,全某向慈溪法院起诉,并以查封慈运公司房产的形式申请了财产保全。同年4月23日,慈运公司将130万元汇入法院账户。后该借贷案件经法院审理认定华某向全某借款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判决慈运公司归还全某130万元借款。
法院判决后将慈运公司汇入法院执行款账户的130万元汇给了全某,但慈运公司对账时发现,华某在2010年1月6日以归还全某130万元借款的名义,通过网上银行将慈运公司账户内的130万元汇到其个人名下。
老乾多次与华某沟通,但华某均以还全某欠款为由拒绝归还。无奈,老乾委托律师将华某告上法院,要求华某归还130万元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6.9万余元。近日,法院经审理,判决华某返还慈运公司130万元并支付利息。判决后,华某未提起上诉。
评析: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华某汇入其个人账户的130万元是归还欠款还是不当得利?从法院审结的两起案件看,华某的行为应当认定为不当得利。
首先,慈运公司对全某的欠款,已由法院将该公司汇入的130万元划入全某账户,该债务已经归还。因此,华某称从公司账户内汇到自己账户的130万元系归还全某欠款的说法没有根据。
其次,根据《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本案中,华某利用其职务便利将公司账户内的130万元转入个人账户致公司利益受损,而华某又无法证明其转账行为的合法性,故华某的行为构成不当得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