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法制报数字报纸


06版:说法

公司建个食堂工程几经转包

出了事故,发包、承包、转包一个都跑不了



  泥水工在一家公司的食堂建设工地上摔下脚手架,经过抢救才捡回一条命。谁该为事故承担赔偿责任?日前,宁波镇海法院的审理结果是:发包、承包、转包一个都跑不了。法院判决分包人赵某赔偿泥水工小赵8万余元,发包人和承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案情回放:宁波镇海的一家五金公司为了解决职工的吃饭问题,开始自建食堂。为节省开支,公司没有找正规的建筑公司,也没有进行正规的招投标,而是把工程以包工包料的形式直接包给了包工头王某。 

  工程开工后,王某私下又把工程包给了江西来宁波打工的赵某。于是,赵某召集来一群小工和自己一起施工,其中就包括他的远房亲戚泥水工小赵。谁知,开工20天后,小赵在做泥工活时从3米多高的脚手架上摔了下来。经过抢救和多次手术,小赵虽捡回了一条命,但全身多处骨折,构成十级残疾。 

  事发后,王某一边安抚小赵,垫付了部分医药费,一边催促赵某加快施工,并向发包公司保证工程完工后妥善处理善后事宜。但是,王某在工程完工后结走了工程款就人间蒸发了。而小赵因赔偿无着,无奈之下把赵某、王某和五金公司都告上了法院。

  法官说法:发包的、承包的、分包的都有责任。

  此案中,发包人五金公司将食堂工程包给被告王某,王某又转包给赵某,赵某又雇佣了包括小赵在内的人进行施工。因此,对于小工赵某在施工过程中遭受人身损害,作为雇主的赵某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但是,发包人、转包人是不是就没有责任呢?其实不然,按照法律规定,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据此,五金公司和王某都应承担连带责任。 

  这个案子的教训是,工程发包应严格依法选择有资质的正规企业,否则一旦发生工伤事故,就可能出现本案一样的结果。由于王某已经下落不明,赵某又没有多少赔偿能力,因此这笔赔偿款最终将落到发包人五金公司头上。


浙江法制报说法06公司建个食堂工程几经转包 2011-08-26 2 2011年08月26日 星期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