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法制报数字报纸


03版:世相

送达公告



  周发胜,男,舟山市定海区白虎山路56号-11号个体包子外卖店业主,家庭地址:安徽省祁门县新安乡良禾村水竹坪组,身份证号:341024197302126234。本局查实,你于2011年4月14日制售含柠檬黄的玉米馒头,依法认定违法所得为12元,上述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8条第(二)项的规定。2011年7月18日已向你公告送达了舟定卫食罚告[2011]007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你于2011年9月20日前未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5条第(二)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免予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用的蒸笼、蒸炉、不锈钢盆等工具;2、没收违法所得12元;3、罚款人民币20000元。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采取其他方式进行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84条第一款规定,现依法向你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舟定卫食罚[2011]007号),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罚款于送达之日起15日内缴至中国农业银行舟山市定海区支行各营业网点(账号:405101040007574-13)。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51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送达之日起60天内向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政府或者舟山市卫生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三个月内直接向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联系人:庄琪玲 

                       联系电话:0580-2623758  

                       传真:0580-2623758

                       地址: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解放西路91号

                       舟山市定海区卫生局2011年10月14日


浙江法制报世相03送达公告 2011-10-14 2 2011年10月14日 星期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