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法制报数字报纸


06版:说法

生活法理

卖房12载才主张合同无效

法院:该房屋已发生了物权变动效力



  案情:张某原有位于宁波东钱湖镇庙弄村砖混楼房两间,该房土地为集体所有。王某与李某系夫妻,均属于非农业户口,且不属于东钱湖镇庙弄村经济合作社成员。 

  1999年10月,张某将其所有的上述砖混楼房出卖给王某与李某。同年,王某与李某办理了该房屋的过户手续,领取了该房屋的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张某出卖房屋后又重新审批获得了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并建造了房屋。 

  12年后,买卖双方就该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发生争议,张某诉至法院,要求确认该房屋买卖无效。最近,法院经审理认定房屋买卖合同有效,判决驳回了张某的诉讼请求。

  点评:本案中,张某已将自己的房屋出卖给了王某与李某,王某与李某在买受张某的房屋后不但已经居住使用了十多年,交纳了因房屋所有权变动所产生的契税等费用,而且已经办理了该房屋的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该房屋已经发生了物权变动的效力。 

  另外,作为土地所有人的张某始终未提出异议,且在出卖房屋后重新审批取得了宅基地并建造 了房屋。因此,该房屋买卖行为的主体适格,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禁止性规定,合同应合法有效。


浙江法制报说法06卖房12载才主张合同无效 2011-10-14 2 2011年10月14日 星期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