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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版:说法

案例警示

无名摩托艇擅自出海遇险

船主船员涉嫌过失致人死亡被捕



  在陆地上,未经车管部门许可和未考取驾驶证擅自驾驶汽车上路是违法的,肇事将承担法律责任。在海上也一样,无牌无证驾船出海肇事同样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最近,瑞安就出了这样一起海上事故。

  案情:9月18日,瑞安市一艘半敞开式的无名摩托艇出海失事,造成4人死亡、1人失踪。 

  经查,今年9月15日,郑某以个人名义购买了一艘半棚的快艇(摩托艇)。9月18日9时许,他明知摩托艇未取得出海船舶许可,仍指使没有驾驶摩托艇资格的杨某驾驶摩托艇,搭载黄某等5人出海,赴铜盘岛游玩。 

  当日13时许,快艇在返回途中遭遇大浪,倾覆沉没,7人落水。郑某、杨某通过自救游至一无人小岛,次日获救。而黄某等4人死亡,另有一人至今下落不明。 

  日前,瑞安市检察院以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对快艇船主郑某、驾驶员杨某作出批捕决定。

  检察官提醒:此案中,船主郑某在未取得出海船舶许可的情况下,指使没有驾驶摩托艇资格的杨某驾驶摩托艇出海;而杨某明知自己没有驾驶摩托艇的资格,且在当日海上有大风的情况下,仍然受郑某指使,驾驶摩托艇出海,并最终造成了四人死亡、一人下落不明的严重后果。不论他们在主观上对违反规章制度是否明知,在造成客观结果的主观方面均表现为过失,即应当预见到其行为可能造成他人死亡的结果,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造成严重后果,符合过失致人死亡罪的主观方面构罪要件。在客观方面,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引起了他人死亡的后果,该过失行为与被害人死亡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因此,本案符合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构成要件,郑某、杨某分别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这个案件也给其他人提出了警示:从事社会活动不能忘记法律。


浙江法制报说法06无名摩托艇擅自出海遇险 2011-10-14 2 2011年10月14日 星期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