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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版:说法

法官说法

受邀到超市做工受伤索赔却不知雇主是谁

法官:根据逻辑推理和生活经验认定



  案情回放: 去年年初,王某应同村李某邀请,一同去村口张某新开办的小超市里,进行安装照明施工。施工过程中,午饭刚喝过酒的王某不慎从高处坠落,恰巧摔到超市货架上,造成王某会阴部受伤。 

  事故发生后,王某被送到慈溪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王某的伤情为“高处坠落伤、尿道断裂、左肩脱位、左侧耻骨下支骨折、多处软组织挫伤”。此后,王某又到杭州的医院住院治疗,其伤经鉴定构成九级伤残。王某为此支出几万元的医药费。 

  由于相关赔偿事宜无法达成一致,王某将李某和张某告上了法院,要求两人共同赔偿损失。

  争议焦点:谁是雇主?

  在庭审中,三方围绕谁是王某的雇主展开了争论。王某认为,李某和张某两人都是他的雇主,两人都应承担赔偿责任。而李某则认为,自己与王某都是受雇于张某,张某才是王某真正的雇主,应由张某承担赔偿责任。张某则认为,王某是李某喊过去做电工的,用工用人均由李某决定,工资结算也是与李某结算的,李某才是王某真正的雇主,应由李某承担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认定张某是雇主,判决其赔偿王某医药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鉴定费等各项损失13万余元的70%计9万余元。

  法官说法:法院为什么认定张某是雇主?

  首先,王某、李某均系村里的电工。在农村,电工之间用电设施安装、相互配合协作情形客观存在,李某邀请王某到张某的超市进行用电设施作业,并不能必然推断王某即受雇于李某。 

  其次,张某为开超市实施装潢工程,现场作业不仅有电工,应该还有木工、泥瓦工等工种。就电工而言,因王某系村电工,张某开设超市在本村区域内,故张某让李某找王某安装超市用电设施符合生活常理。 

  再次,本案无证据证明李某、张某之间存在承揽关系,张某亦无证据证实王某报酬系与李某之间进行结算。综上,根据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应认定王某与张某之间存在雇佣关系,张某系王某的雇主。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此,本案中王某受雇于张某从事用电设施工作,王某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张某应承担赔偿责任。当然,王某酒后作业受伤,自身也应承担部分责任。


浙江法制报说法06受邀到超市做工受伤索赔却不知雇主是谁 2011-10-14 2 2011年10月14日 星期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