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条例》有害生物治理与保护生态环境并重
浙江地处东南沿海,是各类农作物病虫草鼠和植物疫情频繁发生的省份。全国1640多种农作物病虫草鼠害,多数在我省时有发生,仅水稻上的病虫害就达90多种,病虫草鼠害的常年发生面积在2—2.5亿亩次,危及粮食产量30—35亿公斤。
随着加入WTO和近年我省农业结构的调整,我省生态环境发生很大变化,农业有害生物的发生和危害呈加重趋势,外来有害生物入侵的风险加大。国内曾经出现的“蛆柑事件”,对我省整个柑橘销售造成极大冲击。
为应对各类生物灾害、减少农业损失,近年来,作为主要防治手段的农药在农作物病虫害防治中大量使用,而且用药量居高不下,不仅破坏农业发展环境和生态平衡,还影响到农业的可持续发展,直接影响公众健康。
因此,有必要制定相应的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法规,以规范、引导农业植物保护行为,加强农业生物灾害治理,促进农业健康、持续发展。
条例将进一步明确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职责;根据浙江实际,健全农业植物保护体系;完善农业生物灾害防控应急机制;强化植物检疫监管,实行外来有害生物风险评估并采取相应对策;推广农作物病虫绿色防控措施,规范农药安全使用,建立高毒农药经营许可制度,杜绝高毒高残留农药使用,解决农药残留超标等突出问题。
条例的制定和实施,对规范农业植物保护行为、加强农作物病虫害防治、预防和减轻农业有害生物危害、保障农业生产和农产品质量安全、保护生态环境、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都将起到积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