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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版:识法

《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规范政府非税收入管理



  2000年省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浙江省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对规范我省预算外资金管理、促进经济建设和各项事业的发展,以及党风廉政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公共财政体制的改革,这个条例已不能适应财政改革和财政资金管理的需要。

  预算外资金是按照资金管理方式区分、相对于预算内资金而言的财政性资金,一般是指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和一部分未纳入预算管理的专项收入。按照公共财政体系的要求,财政资金应该按照其来源分为税收收入和非税收入;政府非税收入不仅包括预算外资金,也包括部分纳入预算管理的资金,也就是说,预算外资金是政府非税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但不是全部。

  近年来,我省政府非税收入增长较快。2008年全省政府非税收入达2376.40亿元,其中省本级280.79亿元。随着全省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发展,政府非税收入还将进一步增长。因此,非常需要及时制定出台这样一部法规,以规范政府非税收入的征管行为,规范国民收入分配,增强政府宏观调控能力,加强对这部分资金的监督检查。制定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还有利于从源头上治理腐败,促进依法行政,加强执政能力建设。

  条例将明确政府非税收入的性质、主管机关和执收主体,明确政府非税收入的征收方式和管理原则。同时,还将具体规定政府非税收入的范围: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政府性基金收入、罚没收入、彩票公益金收入和发行费收入、国有资源(资产)有偿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规定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擅自设立政府非税收入项目,不得超标准、超范围征收政府非税收入。


浙江法制报识法04《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规范政府非税收入管理 2010-01-07 2 2010年01月07日 星期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