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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版:实话实说

原来这样也能算公之于众



  ■王石川

  近日,上海市政府新闻发言人否认了“有关部门向公众隐瞒熊猫奶粉涉三聚氰胺”之事。该发言人提出的证据是,此案移送上海公安机关后,上海相关部门及时向国家主管部门进行了报告;2009年4月29日,国家质检总局通报了上海相关部门的查处情况,随后在公开出版发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报》上刊登了《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上海质监局查处上海熊猫乳品有限公司违法生产伪劣乳制品情况的通报》,就此案的初步情况向社会进行了公告(1月12日新华社)。

  笔者专门搜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报》的相关情况,发现很难弄清该《公报》到底是啥东东,更不要说找到刊登该通报的这一期了。笔者初步判断,该刊物更像是国家质检总局的内部刊物,名为公开发行,但实际上流通渠道极窄,发行数量极低。证据便是,国家质检总局2008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中提到,“2008年,质检总局共编印《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报》24期共24万余份”。也就是说,这个公报每期印数仅1万份。

  1万份是什么概念?偌大的中国,这么多质检部门,均摊下来,一个质检部门能分到多少份?刊登在这样的刊物上,怎可算是向社会进行了公告?事实业已证明,这样的刊登方式,效果近乎为零,因为公众对熊猫乳品含有三聚氰胺一无所知,否则也不会对隐瞒长达8个月之久如此吃惊、如此愤怒。而上海市政府新闻发言人的回应,根本就是在混淆概念。公开的要义在于让公众知道,而不是仅指发表在某刊物上这一形式,像这种疑似内刊的刊物,岂能用作公开信息的渠道?

  三鹿事件之后,胡锦涛总书记指出,一些地方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和食品安全事故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这反映出一些干部对群众呼声和疾苦置若罔闻,对关系群众生命安全这样的重大问题麻木不仁。事实再次证明,尽管出现了震惊中外的三鹿事件,仍有一些部门监管不力,仍有一些厂家不吸取教训,仍有一些官员“对群众呼声和疾苦置若罔闻,对关系群众生命安全这样的重大问题麻木不仁”。

  保障公民知情权是基本的行政伦理。推迟公布熊猫乳品含有三聚氰胺,就是轻视公众的知情权,就是轻贱公众的健康权,也是姑息无良企业的恶行。而当隐瞒丑闻暴露后,不正视问题的严重性,反而试图矫饰,无疑既是麻木不仁又是不负责任的。这样做只能越描越黑。


浙江法制报实话实说02原来这样也能算公之于众 2010-01-14 2 2010年01月14日 星期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