别指望拆迁条例会“自动失效”
北京大学法学教授王锡锌接受记者采访时,就“五学者上书”的背景、拆迁条例的法律地位及其修改等相关问题进行了解答。同时,王锡锌教授重申,2007年物权法颁布实施后,“拆迁条例已经自动失效了”(1月12日《广州日报》)。
拆迁条例与物权法之相关规定相冲突,鉴于其下位法地位,从理论的角度来说,拆迁条例确实是“已经自动失效了”。但一切法律法规,判断其效力存在与否的实质标准在于是否还在适用,在于裁判机构是否还依据它进行相关纠纷的裁判。从现实的情况来看,显然拆迁条例并未“自动失效”,两者的冲突在于物权法“尚未生效”。
当上位法制定或修订后,下位法出现与上位法相冲突的情形时,下位法自动失效本是法律常识,也是裁判机构和执法部门理所当然的选择。但是,事情往往不是这么简单,基于利益、传统、理念、体制等多方面的影响,上位法常常会被执法部门和裁判机构“选择性遗忘”,而仍旧依据原有的下位法“依法行政”。这样的下位法,通常都是行政法规。
由于行政法规便捷、针对性强,其为行政机关带来的方便可想而知,想要行政机关“自动”放弃难度极大。现行拆迁制度主要涉及财产问题,且由于拆迁与地方城市环境的改变、个人政绩休戚相关,自然更难得到改变。
因此,拆迁条例虽然与上位法物权法冲突明显,但它并不会“自动失效”。物权法的实施在一定程度上掣肘于地方的发展计划,在法治理念尚未深入“骨髓”的今天,地方不以物权法为据,而以拆迁条例为据不足为奇。更严重的是,相关纠纷产生后,裁判机构对于双方是非的认定,也多是以拆迁条例而非物权法为“法律之准绳”。于是,物权法在现实中“被尚未生效”。
鉴于此,对于拆迁条例的修改,我的建议是:实质性内容物权法已有规定,拆迁条例多作程序上的规定即可,“合法”是对这个条例的唯一要求,这也是物权法“生效”的重要一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