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法院新政关键在执行力
“我爸爸是某某法院的领导,我给你打官司肯定能赢。”今后,如果还有律师打着这样的旗号代理案子,那他肯定是在“假打”。1月13日,记者从重庆市法院院长会上获悉,从今年开始,全市法院将全面推行法院领导干部“单方退出”机制,其配偶或是子女不能再从事律师职业,如果配偶子女继续当律师,则本人要辞去领导职务(1月13日《重庆晚报》)。
在许多民众看来,重庆法院这一规定颇具新意,但在作为法律人的我看来,这种新意其实乏善可陈。
2001年修正的法官法就明确规定:法官从人民法院离任后2年内,不得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法官从人民法院离任后,不得担任原任职法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法官的配偶、子女不得担任该法官所任职法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重庆的规定不过是对此的重申而已。唯一有点新意的,就是针对法院领导干部的“单方退出”机制,因为法官法和律师法中均无类似规定。
不过问题在于,这点“新意”到底能否斩断法官与律师的幕后利益链条?我对此深表怀疑。据我所知,法官离任2年内从事律师业务,或者法官离任后担任原任职法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的情况,在各地比比皆是,却基本没有因此被查处的。因为有关规定并没有规定处罚措施,特别是没有规定执罚机关,就算法官离任了到原法院代理案件,也没人管得了。
再比如,早在2005年,最高法院、司法部就下发了《关于规范法官律师关系的若干规定》,严禁法官与律师利益勾结,但是就在重庆,重庆市高级法院原副院长张弢、执行局原副局长乌小青等人不还是照样与律师勾结在了一起?
所以,我支持“禁止法院领导的配偶子女从事律师职业”的规定,但是,如果不认真研究其操作的细节,在实践中严格执行,并且将法院领导及其配偶、子女从业情况向社会公示,接受民众和媒体的监督,那么,这种规定也不过是无意义的重复,并不会对规范法官与律师关系产生实质性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