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对“抢劫”造成的车祸该理赔吗
未经法院定性判罪的仍应赔偿
■通讯员黄金锦
案情:杨某乘坐刘某驾驶的摩托车行驶至慈溪杭州湾新区时,与王某驾驶的货车相撞,杨某当场死亡。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刘某对事故的发生承担主要责任,王某承担次要责任,杨某对自身损害承担次要责任。
王某的货车在保险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因王某和保险公司未承担赔偿责任,杨某的亲属起诉到了法院,要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11万元;王某对交强险赔偿不足的损失35万余元承担30%的赔偿责任。
审理中,保险公司答辩称:本起事故的发生系刘某和死者杨某对王某驾驶车辆实施抢劫所造成,保险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但法院查明,保险公司的辩称无事实依据。因此,法院支持了杨某亲属的诉讼请求。
评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损害的,首先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但是,事故是受害人故意造成时,保险公司不予赔偿。据此,保险公司是否应当赔偿的关键在于事故是否是刘某、杨某故意制造的。但是,本案并无充分证据证明事故的发生是二人为实施抢劫而故意制造的。首先,任何人未经法院判决,不能够被认定为犯罪。本案中,检察机关仅以交通肇事罪将刘某起诉至法院,刘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保险公司关于刘某和杨某存在抢劫行为的辩称难以成立。其次,刑事案件的证明标准高于民事案件,假如在民事部分法官根据警方收集的调查笔录、证人证言,能够证明杨某、刘某在存在抢劫行为(非犯有抢劫罪),仍然不能认定本起事故系“刘某和杨某对王某车辆实施抢劫所造成”。因此,保险公司仍需在强制责任保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