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徒被甩车外受伤引出雇佣关系之争
法官:应看劳务与报酬之间是否等价交换
■通讯员林静
案情回放:
2009年3月,安徽小伙阿伦来到临海市,跟随在当地驾驶挖掘机的舅舅柯某做学徒,学习期间虽然没有工资,但舅舅管吃管住。随着技艺的长进,半年后,阿伦已能独立驾驶挖掘机。
同年11月,柯某有事回老家,驾驶挖掘机的工作由阿伦独当一面。但谁也没想到,一个意外让阿伦落下了终身残疾。那天,由于雨天路滑,阿伦在驾驶挖掘机时因挖斗重心偏侧,造成机车侧翻,阿伦当场被甩出车外严重受伤,后被医院诊断为肝脾挫裂伤、腹腔内出血和身上多处骨折。经鉴定,阿伦外伤性脾切除属八级伤残。
事故发生后,柯某和开办挖掘机业务的合伙人张某、郑某积极筹资为阿伦支付了医疗费4万元,但双方就伤残赔偿问题产生分歧。去年年底,阿伦将柯某、张某和郑某告上法庭,要求三被告共同赔偿他因本次事故遭受的经济损失共23万余元。
庭审中,柯某等三被告认为,他们没有雇佣阿伦,阿伦在这儿驾驶挖掘机没有工资,只是柯某的学徒,吃住跟随柯某。在本次事故中,阿伦作业时自身没有注意安全。
法院审理后,判决三被告对本次事故总损失承担80%的责任,即减去已支付的4万元,再赔付给阿伦6.8万余元,阿伦自负20%责任。
法官说法:法院认定原、被告之间存有雇佣关系理由如下:阿伦跟随柯某学习驾驶挖掘机,接受柯某的指挥、安排,张某、郑某对此也未明确提出拒绝,应视为对柯某行为的追认;根据雇佣的一般理论,雇佣是指特定或不特定的劳务与报酬之间的等价交换。阿伦在学习期间能够提供的劳务质量较低,因此其等价交换的报酬表现为由被告负责吃住,负责吃住其实也是报酬的其中一种形式;事发当时,被告对阿伦独立操作挖掘机未提出异议,据此推定被告已同意阿伦独立操作。同时,阿伦独立操作挖掘机的行为说明,阿伦提供的劳务质量已经产生质变,根据市场惯例,与独立操作挖掘机的能力相等价的报酬应该超出负责吃住的范围。因此,基于公平原则,对原、被告之间报酬的状态宜确认为尚未明确约定,而不是没有报酬。另外,阿伦在独立操作挖掘机时,未尽安全、审慎的注意义务,导致其被甩出挖掘机外而受伤致残,自身亦存在重大过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