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11年7月22日
李航、任华纲: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浙江省杭州市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1)杭上商初字第17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2011)杭上商初字第174号
黄永生、徐春、童玉凤: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浙江省杭州市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1)杭上商初字第17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2011)杭上商初字第190号
徐建国、罗娟芬:本院受理原告浙江谭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诉你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案号为(2011)杭上商初字第190号,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2011)杭上商初字第191号
毛瑞宾、方菊红、王宝佳:本院受理原告浙江谭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诉你们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案号为(2011)杭上商初字第191号,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2011)杭上商初字第242号
朱国斌:本院受理原告浙江谭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诉你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案号为(2011)杭上商初字第242号,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2011)杭拱商初字第773号
吴方明、吴慧卿:本院受理原告翁意婷诉被告吴方明、吴慧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三十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五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2011)杭拱民初字第512号
吴方明、吴慧卿:本院受理原告杭州兆泰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诉被告吴方明、吴慧卿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三十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五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2011)杭拱商初字第778号
吴慧卿:本院受理原告陈星舫诉被告吴慧卿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三十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五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2011)杭西商初字第1001、1003、1005、1006号
蒋梅强、张斌、俞智慧、朱小锋: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城西支行诉你方信用
卡纠纷四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40(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2322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11)杭富商初字第118号
方卫平:本院对原告沈永福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1)杭富商初字第11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富阳市人民法院
(2011)杭富城商初字第160号
徐坚峰:本院受理原告包国安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1)杭富城商初字第160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富阳市人民法院
(2011)杭富商初字第361号
吕洪根:本院对原告倪建军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1)杭富商初字第36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富阳市人民法院
(2011)杭富商初字第393号
朱孝忠:本院对原告陈丰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1)杭富商初字第39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富阳市人民法院
(2011)杭富商初字第603号
赵金潮、富阳金达管桩材料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方敏与被告赵金潮、富阳金达管桩材料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84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1)杭富商初字第603号民事判决书。本案受理费3778元,由被告赵金潮、富阳金达管桩材料有限公司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富阳市人民法院
(2011)杭富民初字第695号
杨方群:本院受理原告凌芳诉被告杨方群离婚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84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1)杭富民初字第69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准予原告凌芳与被告杨方群离婚。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富阳市人民法院
(2011)杭富商初字第1279号
陈柏友、俞顺海: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富阳农村合作银行城西支行诉你们及王金林金融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84条的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由蒋明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徐舞英,人民陪审员孙明霞共同组成合议庭,并定于2011年10月31日8:30在富阳市人民法院10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富阳市人民法院
(2011)杭建梅商初字第2号
汪竹坤、关国仙、关淑明: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浙江省杭州市建德市支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84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1)杭建梅商初字第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建德市人民法院
(2011)杭桐民初字第466号
麻如良:本院受理原告戴天意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因你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84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和开庭传票。原告戴天意起诉要求与被告麻如良离婚。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1年10月31日上午8:30在本院第四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桐庐县人民法院
(2011)甬海商初字第503号
宁波选中选服饰有限公司、张道忠、张美珍、宁波楚邦太子湾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原告宁波市中小在线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宁波选中选服饰有限公司、张道忠、张美珍、宁波楚邦太子湾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司公告送达本院(2011)甬海商初字第50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第二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10)甬海商初字第852号
宁波宏泰门窗有限公司、陈春朝:上诉人浙江金港担保有限公司、张定国就(2010)甬海商初字第852号判决书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们送达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将依法审理。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