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阵大风“淘气堡”被掀翻
“小淘气”受伤,经营者和监管者都得掏腰包
本报讯孩子在游乐设施上玩耍,不料因设施出现意外而受了伤。家长、游乐项目经营者、监管方究竟谁该担责?近日,永康市人民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人身损害赔偿案。
2009年6月30日晚上,永康市的姚女士带着5岁的儿子小涵(化名)到市体育馆广场玩耍,孩子一眼就盯上了广场上摆放的一种名叫“淘气堡”的大型充气游乐设施。看小涵喜欢,姚女士就付了钱让孩子进去。可没想到一阵大风吹来,掀翻了整个“淘气堡”,小涵也滚落下来。经检查,孩子脚上有两处骨折。
起初,“淘气堡”的经营者王某同意按月支付护理费、营养费,头一个月也确实支付了3000元钱。可到了第二个月,王某发现孩子已经能够下地走路了,于是拒绝付款。在协商无果的情况下,姚女士便代小涵将王某及市体育馆、市体育发展局告上了法庭。
庭审中姚女士认为,出了这样的事情当然是经营者的责任。而经营此类项目应当经过体育馆审批,体育馆有监督管理的职责。体育发展局对其场馆内的各项经营和服务也有管理的职责。而经营者王某则提出,事发时家长不在孩子身边,没有履行好监护义务,也应该承担部分责任。
法院经审理查明,王某向永康市体育馆租赁场地之后,未依法办理有效证件就进行营利性经营,对经营场地内的人员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应对小涵的受伤承担主要责任。
永康市体育馆将其管理使用的群众性休闲健身场地出租给没有安全经营条件的王某个人经营,且未尽管理职责、未督促王某落实安全保障措施,应对王某承担的赔偿义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但永康体育馆是具有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能独立享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因此永康市体育发展局在本案中无须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同时认为,家长带小涵游乐时应尽监护职责,但当淘气堡遭风吹袭时,家长没有及时对孩子进行保护,因此也应对小涵受伤承担一定的民事赔偿责任。
法院最终判决,由王某赔偿原告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及鉴定费等各项损失共计7000余元,含已经支付的3000元;永康市体育馆对上述赔偿付连带赔偿责任;同时,驳回了原告要求永康市体育发展局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