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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版:看法

法学专家有话说



  草案:被告人亲属的拒绝出庭权

  观点:亲属拒证权的权利主体和权利范围过窄

  虽然草案第68条第1款规定了被告人亲属的拒绝出庭权,但这种拒证权存有缺陷。

  第一,亲属的范围过窄。规定这种拒证权,主要是为了维护近亲属之间的亲情伦理关系。应当比照刑事诉讼法对于“近亲属”的规定,将“同胞兄弟姊妹”也包括进来。

  第二,被告人亲属的拒证权不能仅限于拒绝出庭作证的权利。从世界范围看,亲属间的拒证权是证人有权拒绝提供可能使其亲属遭受刑事追诉或定罪的证言,拒证权的指向不仅包括法院,而且还包括警方、检察院。 

  第三,如果按照上述草案第68条第1款的规定,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虽然可以免受出庭指证其亲属的痛苦,但其仍然负有在审前程序中提供证明其亲属有罪的证言的义务。显然,这不符合亲属间拒证权旨在维护亲属间亲情伦理的原意。我认为,应当将被告人近亲属的拒证权单列出来,放在刑事诉讼法第5章“证据”中,作为“证人的义务”的除外条款。这样,被告人近亲属不仅在审判程序中享有拒绝出庭作证的权利,在审前程序中也享有拒证权。具体规定:“证人有权拒绝提供可能使其近亲属遭受刑事追诉或者定罪的证言。”当然,近亲属的拒证权是否需要有例外,可以进一步研究。


浙江法制报看法05法学专家有话说 2011-09-15 2 2011年09月15日 星期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