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专家有话说

嘉宾:杭州师范大学讲师、法学博士邵劭
草案:技术侦查和秘密侦查手段的确认
观点:技术侦查和秘密侦查措施的适用范围过宽
首先,技术侦查和秘密侦查措施的适用范围过宽。草案第56条采用列举加概括的方式。规定:“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重大毒品犯罪或者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案件,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对于这里的“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案件”,存在扩大化解释的风险。同时规定:“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时候,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可以由特定人员实施秘密侦查。”该条对秘密侦查的适用没有限制任何范围。从秘密侦查和技术侦查的关系来看,二者即使不是重合关系,至少也存在种属或交叉关系。也就是说,即使不属于技术侦查适用范围,也可以采用秘密侦查,从而变相地适用技术侦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