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专家有话说

嘉宾:省诉讼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宁波大学法学院教授张兆松
草案:起诉方式恢复全案移送主义
观点:宜实行卷宗移送主义
草案第62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1996年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将起诉方式由“全案移送主义”修改为“主要证据复印件主义”。与此相适应,法院对公诉案件的审查也由原来的实质性审查改为程序性审查。但是,这种改革不仅没有实现立法意图,而且带来新的问题。表现在:庭审法官的审前预 断不能被排除;限制了辩护律师庭前查阅案卷的范围;为检察官在庭审过程中制造“突袭裁判”留下了空间;造成巨大的资源浪费。
鉴此,有的学者主张借鉴英美刑事诉讼模式,实行所谓起诉书一本主义,即检察官在提起公诉时,只能依法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交具有法定格式的起诉书,表明控诉方的诉讼主张,而不得同时移送有可能使法官对案件产生预断的其它文书和控诉证据,也不得引用这些文书和证据的内容。本人认为,在我国现有的刑事法治环境下,只宜实行卷宗移送主义,同时应当改革相关制度,增强控辩的对抗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