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专家有话说

嘉宾:嘉兴学院文法学院法学系教授、法学博士李树真
草案:辩护人申请检察院、法院调取有关证据
观点:该项不尽合理
草案第8条规定:“辩护人认为在侦查、审查起诉期间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收集的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未提交的,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调取有关证据。”该项不尽合理。
因为按照该项规定,辩方请求调取侦查、起诉部门收集的对被追诉者有利的证据,必须以辩护人知道该取证行为和该证据的基本内容为前提,而在大多数案件中,辩护人大多不具备这样前提条件。
考虑到侦查、起诉机关的客观和关照义务以及程序公正的基本要求,建议修改本条为:“在侦查、审查起诉期间,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收集的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的证据材料应另行立卷保存。辩护人提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调取该类证据时,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准许。”这样,辩护人对这类材料的申请查阅,不以知道该取证行为和该证据的基本内容为前提,只要辩护人概括性地提出这项要求,并且实际存在这类证据,那么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就应当准许。如此能较好地平衡控辩双方的取证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