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专家有话说

嘉宾:省诉讼法学研究会副秘书长、浙江工业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张曙
草案:关于证人出庭作证
观点:证人出庭作证制度可能会流于形式
草案第67条将第1款和第3款作了区别对待。鉴定人经法院通知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将会被排除;但证人如果经法院通知仍不出庭作证的,该证人证言是否仍会被采纳?刑事诉讼法理论认为,此种未出庭证人的证言属于传闻证据,一般应予排除。但由于草案没有明确规定相应的排除后果,因此根据中国司法实践的惯例,审判实务可能仍然会采纳此种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按照传闻证据排除法则的基本原理,以及兼顾司法实务的效率需要,对草案第67条应作修改:“证人证言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并且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异议的,控辩双方可以申请或者法院依职权通知该证人出庭作证。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拒不出庭作证的,该证人证言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