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专家有话说

嘉宾:浙江财经学院法学院教授章惠萍
草案:关于沉默权
观点: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并非“沉默权”
草案第14条规定“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而草案中第48条又规定“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这两种规定明显是冲突的。要想真正贯彻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就不能要求嫌疑人如实供述。
草案第14条将现行刑事诉讼法第43条中“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修改为“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删除了“威胁、利诱、欺骗”。这样的修改值得商榷,因为这反而使得具体规定变得更加笼统。这种笼统的原则性规定,在实践中往往很难得到贯彻,反而可能给非法取证打开方便之门。